声明:,,,。概况
《安全出产答应证法则》是为了严厉规范安全出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规则拟定的法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初次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实施。依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进行修订,合计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则、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安全出产答应证法则》现已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现已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件”修正为“民用爆破物品”。
第五条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破物品工作主管部门担任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民用爆破物品工作主管部门的辅导和监督。”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依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为了严厉规范安全出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法则。
国家对矿山企业、修建施工企业和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以下总称企业)实施安全出产答应准则。
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担任中心处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担任前款规则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的辅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担任中心处理的煤矿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的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担任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的辅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担任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的辅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破物品工作主管部门担任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民用爆破物品工作主管部门的辅导和监督。
(一)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拟定齐备的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事务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备、设备、工艺契合有关安全出产法令、法规、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工作损害防治办法,并为从业人员装备契合国家规范或许工作规范的劳作防护用品;
(十二)有出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安排或许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件、设备;
企业进行出产前,应当按照本法则的规则向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请求收取安全出产答应证,并供给本法则第六条规则的相关文件、材料。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45日内查看结束,经查看契合本法则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颁布安全出产答应证;不契合本法则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不予颁布安全出产答应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出产答应证的有用期为3年。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满需求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处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内,严厉遵守有关安全出产的法令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届满时,经原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赞同,不再查看,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延期3年。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答应证档案处理准则,并定时向社会发布企业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状况。
煤矿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通报其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和处理状况。
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对修建施工企业、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煤矿企业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状况进行监督。
企业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后,不得下降安全出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出产处理,承受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的监督查看。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企业的监督查看,发现其不再具有本法则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答应证。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和监督查看工作中,不得讨取或许承受企业的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督查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的规则,对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本法则规则的责任实施督查。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对违背本法则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或许督查机关等有关部门告发。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私行从事出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企业不再具有本法则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和监督查看工作中,讨取或许承受企业的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违背本法则规则,未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私行进行出产的,责令中止出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重大事故或许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本法则规则,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满未处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出产的,责令中止出产,期限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处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出产的,按照本法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违背本法则规则,转让安全出产答应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其安全出产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受转让的,按照本法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冒用安全出产答应证或许运用假造的安全出产答应证的,按照本法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本法则实施前现已进行出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法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法则的规则向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安全出产答应证;逾期不处理安全出产答应证,或许经查看不契合本法则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未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继续进行出产的,按照本法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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