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特点,有必要存储在专用库房、设专人处理,并严厉执行相应的准则处理和应急办法。但是,仍有不法分子罔顾安全,违法违规贮存危化品。5月24日,记者了解到,东莞市应急处理局黄江分局查处了1起危化品贮存违法事例,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处分。
在查看中,分局法律人员来到坐落黄江镇黄江北二街 8号的工业园区展开安全查看,发现一库房内贮存疑似风险化学品(聚氨基甲酸酯树脂)99桶,每桶约20KG,共约1980KG。
法律人员现场进行抽样取证,经判定抽样样品为风险化学品。该库房存在未将风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
该库房坐落职工宿舍楼一楼,归于混凝土结构,库房现场无防爆、防雷、消防等安全设备和设备,楼上二楼、三楼、四楼均住人,一旦产生事端极易形成人员伤亡。
为及时消除安全风险,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法律人员要求库房担任人立行将危化品安全搬运,并根据《风险化学品安全处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对库房担任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接下来,黄江应急处理分局将充分发挥法律的“白”效果,加大对危化品不合法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严查严罚,绝不手软,在此也呼吁各单位出产经营贮存危化品有必要合法合规。
《风险化学品安全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风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所或许专用贮存室(以下总称专用库房)内,并由专人担任处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严重风险源的其他风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库房内独自寄存,并实施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准则。
《风险化学品安全处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出产、贮存、运用风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答应证件,并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责令其处理经营范围改变挂号或许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风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库房内,或许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严重风险源的其他风险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独自寄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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