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执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执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主体职责,以及相关部分施行监督办理的重要依据。依据《法令》规则,近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查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分拟定了《目录(
2003年3月,依据《法令》(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布告《风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办理局布告2003年第1号),包含风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我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布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办理局等8部分布告2003年第2号),包含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一致分类和标签准则》(以下简称GHS),我国拟定了化学品风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规范,确立了化学品风险性28类的分类系统。因为《风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首要选用爆破品、易燃液体等8类风险化学品的分类系统,与现行化学品风险性28类的分类系统有巨大差异。现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风险化学品的界说,规则“风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破、焚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备、环境具有损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一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种类偏多,不契合剧毒化学品办理的实际状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2011年7月21日,《目录》初次制修订作业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担任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评论经过了《目录制修订方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作业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挂号中心建立《目录》制修订作业组,承当目录制修订的详细作业。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安排举行屡次《目录》制修订作业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重复研讨评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作业组做了很多的基础性作业,深入研讨了国内外有关风险化学品的材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风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风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归入目录的风险化学品类别规模及其风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断定边界及选取方法,添加或删去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重复研讨证明,形成了《目录(寻求定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分赞同,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揭露寻求定见。
《目录(寻求定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很多反应定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举行屡次《目录》制修订作业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讨评论各条定见,经过重复研讨、洽谈和修正完善,书面寻求10部分定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布告《目录(2015版)》。
《目录》的拟定准则是在与现行办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渐与世界接轨。
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规范,从化学品28类95个风险类别中,选取了其间风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风险化学品的确认准则(见表1)。
依据确认准则,对《风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个研讨,除有充沛理由不宜保存且经过专家证明、10部分赞同的化学品外,其他化学品均归入《目录》。
依据联合国风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条约等世界条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风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风险化学品办理的实际需求,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证明、10部分赞同后归入《目录》。
1.已列入《鹿特丹条约》和《斯德哥尔摩条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我国严厉约束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风险化学品运用量的数量规范(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风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风险性分类目录,依据化学品的风险性及国内生产状况,添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依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状况,为满意公共安全办理需求,经有关部分提出,并经过10部分赞同添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1.将《风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行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详细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需契合条件的均归于风险化学品。
3.删去了《风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损害的化学品,包含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含具有急性毒性易形成公共安全损害的化学品。
界说中首要添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形成公共安全损害的化学品”。关于某些不满意剧烈急性毒性断定边界,可是依据有关部分提出的易形成公共安全损害的,一起具有较高急性毒性(契合急性毒性,类别
)的化学品,经过10部分赞同后归入剧毒化学品办理。二、剧烈急性毒性断定边界
,即满意下列条件之一:大鼠试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也可运用兔试验数据。断定边界与《剧毒化学品目录》(
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减少了187种。1.
2002年版)中的140种化学品持续作为剧毒化学品办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风险化学品办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间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2.
4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3.
2002版)中4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办理,分别是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其他有关事项阐明
10部分当令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弥补和完善。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标明其不契合风险化学品确认准则。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判定分类归于风险化学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办理。2.
10部分共同研讨拟定,洽谈一致后确认。一起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风险化学品之间办理的协调性。我国对风险化学品的办理实施目录办理准则,列入《目录》的风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纳行政许可等手法进行要点办理。关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风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把握我国境内风险化学品的风险特性,我国实施风险化学品挂号准则和辨别分类准则,企业应该依据《化学品物理风险性判定与分类办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则进行判定分类,假如经判定分类归于风险化学品的,应该依据《风险化学品挂号办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风险化学品挂号,从源头上全面把握化学品的风险性,确保风险化学品的安全运用。经过目录办理与辨别分类等办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的全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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